(2016)秦刑财执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荣海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秦刑财执字第1514号被执行人王荣海,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根据本院(2016)陕0402刑初28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荣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执行被告人王荣海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荣海缴纳罚金10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刑初285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王荣海的罚金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 行 员 陈芳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少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