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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刑终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文立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终866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文立,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桐庐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桐庐县。2005年12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治安拘留十日;2007年2月1日因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被行政拘留七日;2014年11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文立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浙0122刑初348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文立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审被告人张文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文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文立危险驾驶犯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张文立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文立撤回上诉。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2刑初3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晓明审 判 员  马 骏代理审判员  郑 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薛黄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