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3民初7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顒璠与天津市喜梦宝家具经营部、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顒璠,天津市喜梦宝家具经营部,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隆侨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3民初7965号原告王顒璠,男,汉族,1979年8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工作单位天津中一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天津市喜梦宝家具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73号环渤海名家具购物中心三层3011,注册号120103600122656。经营者曲璞。委托代理人赵文鸣,天津子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铜锣湾广场C区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3282868XM。法定代表人张荣,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帅,该公司职工。被告天津隆侨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铜锣湾广场C区J401A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407592649XT。法定代表人张荣,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帅,该公司职工。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天津隆侨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销售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18号家具店,交款履行地为该店。被告天津市喜梦宝家具经营部不是该合同的主体。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虽然被告天津市喜梦宝家具经营部的工商登记经营场所在天津市河西区,但其在被告天津隆侨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天津市××马路××号铜锣湾广场的市场,租赁场地设立店面进行经营活动,并与原告发生签订销售合同、完成货款交付等主要买卖行为均在该经营场所,故被告天津市喜梦宝家具经营部的实际经营地之一在南开区。被告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隆侨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为隶属关系,其住所地均在南开区,并对被告天津市喜梦宝家具经营部租赁的店面负有管理责任,且客户交付的货款由被告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收取。据此,原告与三被告之间均存在相应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喜梦宝家具经营部的合同履行地及三被告的实际经营地或住所地在天津市,故本案应从便于当事人诉讼和有利于法院审理的原则考虑,确定本案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天津隆侨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所提出的异议成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辛志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