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5执2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与王文俊公证债权文书纠纷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王文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5执2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负责人姜燕。被执行人王文俊,男,住武川县哈乐镇。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与王文俊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的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北方公证处(2015)呼北证执字第158号执行证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文俊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北方公证处(2015)呼北证执字第15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郝光明审判员 李明海审判员 韩连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俊岗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