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271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牛海东与郭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海东,郭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2402号原告:牛海东。被告:郭建民。牛海东与郭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牛海东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海东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牛海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牛海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运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