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牛海东与郭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海东,郭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2402号原告:牛海东。被告:郭建民。牛海东与郭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牛海东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海东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牛海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牛海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运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