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1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颜某珍与李某福、李某敏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珍,李某福,李某敏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1273号原告:颜某珍,女,193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某萍(原告之女),女,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李某福,男,195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先睿,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敏,女,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先睿,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珍诉被告李某福、李某敏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珍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某珍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交纳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颜某珍负担。审判员 宋建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凤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