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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特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全国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国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特514号申请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桥头富桥工业3区3号厂。法定代表人:陈奇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全国明,住广西平南县。申请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公司)与被申请人全国明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长盈公司称,年终奖系公司给予员工的福利,是否发放公司有自主决定权,深宝劳人仲(福永)案[2016]789号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撤销。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日,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宝劳人仲(福永)案[2016]789号裁决:长盈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全国明2015年年终奖3114.39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长盈公司向在职的其他员工发放了2015年度年终奖,而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全国明不符合享受2015年度年终奖的事实,故长盈公司应向全国明发放2015年度年终奖。深宝劳人仲(福永)案[2016]789号裁决适用法律正确,计算合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相关劳动仲裁裁决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庄 齐 明审判员 唐 林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珊(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