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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4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米婷与席汉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婷,席汉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4131号原告:米婷,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陈泽敏,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汉刚,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米婷与被告席汉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米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米婷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董 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