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4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大连霞光水处理技术服务站与大连巅峰输送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霞光水处理技术服务站,大连巅峰输送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4145号原告:大连霞光水处理技术服务站,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郭彩霞,经理。被告:大连巅峰输送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法定代表人:徐德贵。原告大连霞光水处理技术服务站与被告大连巅峰输送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霞光水处理技术服务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范忠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柳 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