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4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刘涛龙与吴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龙,吴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84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刘涛龙,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执行人吴飞,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涛龙与被执行人吴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鄂汉川民调确字第00058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明审判员 胡振华审判员 蒋敦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德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