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5执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程佑安、李细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程佑安,李细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5执1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浠水县。法定代表人:胡建文,局长。被执行人程佑安。被执行人李细芳。本院在执行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程佑安、李细芳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冻结了李细芳(公民身份号码:××)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营业部账户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细芳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营业部0000057685138916700102和0000057685138916700103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国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