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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3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3817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常某,女,1982年9月7日,汉族,农民。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张延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