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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宝根、石城县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根,石城县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陈宝根,男,1971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委托代理人:孔令明,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石城县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城县古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温外院,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宝根与被执行人石城县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5]石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宝根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765万元,现因被执行人石城县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加寿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聿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