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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王子龙与晋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龙,晋伟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2139号原告:王子龙,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晋伟光,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怀君,退休职工。原告王子龙与被告晋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王子龙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王子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传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志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