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6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王子龙与晋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龙,晋伟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2139号原告:王子龙,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晋伟光,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怀君,退休职工。原告王子龙与被告晋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王子龙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王子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传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志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