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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家雷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6刑初445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家雷,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7月3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罚款200元的处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2日颍上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2016年9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因患××,颍上县看守所不予收押,同日由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公诉刑诉[2016]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家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科、杨少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家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3日3时许,被告人陈家雷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颍上县管仲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二新北路交叉口右转弯时,因观察不明,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当,撞到正在推行冰箱的行人李某,造成李某受伤及财物受损的交通事故。颍上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家雷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家雷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35.5mg/100ml,属醉酒。另查明,被告人陈家雷因本案于2016年7月3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家雷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书证接警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颍公交认字[2016]457号)、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证人李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家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使,造成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家雷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家雷称其是自首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案发后并未主动报警,系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不具有自首的主动性,对被告人该节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为了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陈家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家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与行政处罚罚款折抵后,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谌 敏审 判 员  汤 滨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书 记 员  王文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