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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4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4民初568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杨 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名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