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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1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吴永睿申请攀枝花红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睿,攀枝花红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365号申请人吴永睿,女,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攀枝花红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青皮村十六社,组织机构代码:55103543-7。法定代表人梅普农,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劳人仲案(2015)124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吴永睿申请执行攀枝花红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劳动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米劳人仲案(2015)12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从俊审判员  唐 川审判员  张 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会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