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08财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左权县大李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权县大李建筑器材租赁站,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财保123号申请人:左权县大李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西河头村。经营者:李秀全。被申请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235号。法定代表人:王永生。申请人左权县大李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38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唐山市中信达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左权县大李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38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2122元,由申请人左权县大李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韩春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