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8民初9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萌与北京财行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萌,北京财行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9368号原告张萌,女,汉族,1992年12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被告北京财行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烟雨路9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8311065121(现下落不明)。负责人于忠红,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萌诉被告北京财行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萌经本院传票传唤,在民事传票确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萌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 判 长  何 流人民陪审员  王小保人民陪审员  王昌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正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