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02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赵涛与湖南政通仁和民爆工程安全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一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涛,湖南政通仁和民爆工程安全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一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02民初1451号原告赵涛,男,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住碧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班睿,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南政通仁和民爆工程安全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不详。法定代表人:徐宏令,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铜仁一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茶店镇城达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3069935613T。法定代理人:罗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明光,贵州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南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号中天广场240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9855483XX。法定代表人:莫明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韧,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赵涛与被告湖南政通仁和民爆工程安全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一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宏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湖南政通仁和民爆工程安全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无法送达。经本院询问,原告既不能提供被告湖南政通仁和民爆工程安全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也不能提供被告目前的经营状况和存续状况等相关情况,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第一款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涛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718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仁阔审 判 员 刘 鑫人民陪审员 张忠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