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民初11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马文红诉马文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红,马文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民初11577号原告:马文红,女,1969年3月17日出生。被告:马文强,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原告马文红与被告马文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文红,被告马文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文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拆迁租房费126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西白辛庄村委会错把2016年度给予个人的拆迁租房费发放到被告手中,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无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被告马文强辩称,房租款与西白辛庄村村委会没有任何关系,原告主张的房租问题,被告不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马文红就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村×路×号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事宜以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将马文强、赵淑清、郝立强、马利、马淑珍、马文秀、马文君诉至本院。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出具(2012)顺民初字第1287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村×路×号房屋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和《西白辛庄村拆迁补贴协议书》均载明乙方家庭人口共6人,分别是户主赵淑清、之二子马文强、之孙女马蕊、之外孙女朱琳娜、之二女马文红和之二儿媳李艳梅,拆迁补偿款由马文强全部领取。并同时确认1983年马顺去世后,在未留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所属马顺的份额应为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由各继承人进行继承,马文红作为继承人之一应继承相应份额,该判决现已生效。2015年马文红就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村×路×号房屋的拆迁租房费事宜以不当得利纠纷将马文强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出具(2015)顺民初字第13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文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马文红二〇一五年度的拆迁租房费一万二千六百元;二、驳回原告马文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办事处西白辛庄村村民委会于2016年9月7日出具证明一份,其上载明该村委会为开发商代付该村马文强全家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已拆迁户租房补助款75600元。上述事实,有本院庭审笔录、(2015)顺民初字第1300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经审查,本院确认马文强领取了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村×路×号房屋2016年5月-2017年5月拆迁租房费75600元,其中包含有马文红应得份额12600元,应予以返还,故,对马文红要求马文强返还拆迁租房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文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马文红二〇一六年度的拆迁租房费一万二千六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八元,由被告马文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幸 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小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