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0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民初100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白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0民初1005号原告赵某某,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玉家河镇赵家洼村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68********。被告白某某,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双庙河乡进家渠村村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69********。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某,清涧县148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白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白某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 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