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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娟与被执行人陈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娟,陈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娟,女,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宝珍,女,1952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娟与被执行人陈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文娟已领取本院扣划的被执行人陈宝珍的工资收入65254元,因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期限过长,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尉继民审 判 员  杜继涛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