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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6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东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东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6704号原告:重庆市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73号附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228152XR。法定代表人:张波,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委托代理人:XX,重庆红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东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四路52-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92819XU。法定代表人:严万川,职务执行董事、经理。被告:重庆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62131109。法定代表人:蒋杰,职务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东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重庆市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东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为8025元,由原告重庆市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朝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彩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