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初3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洪浪与钟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浪,钟邵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3743号原告:洪浪,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杨村桥镇杨村桥村百旗山**号。被告:钟邵龙,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畲族,住建德市洋溪街道友谊村新宅蛇坑**号。原告洪浪与被告钟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洪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浪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洪浪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丽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晓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