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先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735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先进,青岛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2016年1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先进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克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先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份,被告人张先进对张某甲称其哥哥张某乙有个在中纪委干处长的同学叫刘某某,刘某某以前在潍坊市挂职市委副书记认识某市长,可以帮助将张某甲的女儿安排到供电公司上班,并于2013年1月7日、1月27日两次收取张某甲16万元的费用。2013年5月份,张先进又对张某甲称,其朋友张某在崂山区干人大主任跟胶南市自来水公司董事长认识,花1万元就可以办个自来水公司的合同制指标。张某甲遂让张先进帮忙给其侄子安排到自来水公司工作,5月16日张某甲安排王某某从网上转账给张先进1万元。张先进收取张某甲17万元钱之后没联系任何人办理就业问题,并将费用用于还借取得高利贷及银行贷款利息和日常生活开支,张某甲发现可能被骗后多次张先进索要,该均以办理指标把钱花了为由予以搪塞。2014年8月份,耿某某让张先进帮忙办理他儿子从黄岛七中转学到黄岛四中的事,张先进同意后,分别于2014年8月23日、8月31日两次收取耿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5000元。后耿某某因事情没办成让张先进退钱,张先进以正在办理之中进行敷衍。综上,被告人张先进诈骗三次,累计数额185000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先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张先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份,被告人张先进对张某甲称其哥哥张某乙有个在中纪委干处长的同学叫刘某某,刘某某以前在潍坊市挂职市委副书记认识某市长,可以帮助将张某甲的女儿安排到供电公司上班,并于2013年1月7日、1月27日两次收取张某甲16万元的费用。2013年5月份,张先进又对张某甲称,其朋友张某在崂山区干人大主任跟胶南市自来水公司董事长认识,花1万元就可以办个自来水公司的合同制指标。张某甲遂让张先进帮忙给其侄子安排到自来水公司工作,5月16日张某甲安排王某某从网上转账给张先进1万元。张先进收取张某甲17万元钱之后并未解决办理相关就业问题,而将费用用于还借取得高利贷及银行贷款利息和日常生活开支。张某甲发现可能被骗后多次张先进索要,张先进均以办理工作事宜把钱花了为由予以搪塞。2014年8月份,耿某某让张先进帮忙办理他儿子从黄岛七中转学到黄岛四中的事,张先进同意后,分别于2014年8月23日、8月31日两次收取耿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5000元。后耿某某因事情没办成让张先进退钱,张先进以正在办理之中进行敷衍。综上,被告人张先进诈骗三次,累计数额1850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一宗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张先进的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证实张先进的身份情况;银行账户查询证实张先进账户交易情况;银行明细复印件、收条、协议书等书证证实张先进收取被害人钱款情况;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甲等人的陈述及被告人张先进的供述证实本案案发的相关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先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先进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先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先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侯 风审 判 员 栾 冲代理审判员 郭 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单梦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