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许凤群、过三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凤群,过三妹,黄伟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286号申请执行人:许凤群,女,1975年5月19日,住石城县琴江镇。被执行人:过三妹,男,石城县琴江镇。被执行人:黄伟亮,男,1990年6月3日,住石城县琴江镇。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许凤群申请过三妹、黄伟亮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一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过三妹、黄伟亮应支付申请人许凤群案款1023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过三妹、黄伟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审判员 黄加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