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叶荣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叶荣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765号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张鹏。委托代理人:陈俊红,女,汉族,1988年06月23日生,住南昌市经开区。系原告员工。被告:叶荣国,男,汉族,1973年02月05日生,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叶荣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荣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加龙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秦永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