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23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沐仕贤、杨艳与张韩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沐仕贤,杨艳,张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3执176号申请执行人沐仕贤。申请执行人杨艳。被执行人张韩。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沐仕贤、杨艳与被执行人张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6)云0423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4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沐仕贤、杨艳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韩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8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同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250元及执行费320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2000元,剩余的26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云0423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2016)云0423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德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振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