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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3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龙苏学与陈维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苏学,陈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5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龙苏学,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苗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维,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南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维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维至今未履行。二、在查封期间内,由被执行人陈维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审判长韦品全审 判 员  黄春先代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照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