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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易炳桔与易福生诈骗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炳桔,易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539号被执行人:易炳桔,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易福生,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易炳桔、易福生犯诈骗罪追缴罚金及违法所得的(2016)闽0524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将被执行人易炳桔、易福生应追缴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及违法所得款人民币95513元移送执行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易炳桔正在服刑,被执行人易炳桔、易福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易炳桔、易福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