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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刑庭与被执行人邱栋罚金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184号移送申请人南召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邱栋,男,生于1975年3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邱栋为盗窃罪刑事罚金一案的(2016)豫1321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184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孝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鹏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