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9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周庆陵与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庆陵,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王学英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9382号原告:周庆陵,女,汉族,1963年6月5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张海琼,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翠园村18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4000053796。法定代表人:雷举源,该公司经理。被告:雷举源,男,汉族,1973年7月20日出生,住。被告:王学英,女,汉族,1965年9月6日出生,住。原告周庆陵诉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王学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周庆陵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庆陵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庆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庆陵负担。审判员 罗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