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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2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罗志佩与解跃敏、罗志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志佩,解跃敏,罗志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3民初2693号原告:罗志佩,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李绪备,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跃敏,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罗志福,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罗志佩与被告解跃敏、罗志福、程晋针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2016年9月5日,原告罗志佩申请撤回对程晋针的起诉。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志佩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绪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解跃敏、罗志福经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志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息119000元;第二、三被告连带偿还借款10万元,利息19000元(2014年9月15日开始拖欠至2016年4月15日计19个月利息,以后利息直到付清为止)合计119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亲戚关系。2010年9月15日,被告解跃敏因购买出租车需要资金向原告罗志佩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言明:今借到罗志佩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月利息壹分利借款人解跃敏担保人罗志福2010年9月15日。借条主要言明:出借方系罗志佩,借款方系解跃敏,担保人系罗志福。原告于借条出具当日向被告解跃敏支付现金10万元。被告解跃敏按月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8月止。被告解跃敏、罗志福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三和镇王圩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被告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亲戚关系。2010年9月15日,被告解跃敏因购买出租车需要资金向原告罗志佩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言明:今借到罗志佩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月利息壹分利借款人解跃敏担保人罗志福2010年9月15日。原告于借条出具当日向被告解跃敏支付现金10万元。被告解跃敏按月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8月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解跃敏向原告罗志佩借款,被告罗志福作为担保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原告罗志佩要求被告解跃敏、罗志福返还借款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诉请利息19000元未超过法律规定(100000元×1%×19月=19000元)。被告罗志福在担保人处签字,因借款人未言明还款期限,故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解跃敏、罗志福经本院以公告方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所诉事实的抗辩和证据的质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解跃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罗志佩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9000元;二、被告罗志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元,由被告解跃敏、罗志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浩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人民陪审员  柏 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彬本案所涉及法律条款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