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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1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桂新生与桂许雄、钟香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新生,桂许雄,钟香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1民初2252号原告:桂新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双喜,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许雄。被告钟香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浯溪中路。主要负责人:唐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怡琳,公司法务。桂新生与被告桂许雄、钟香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祁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桂新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双喜、被告桂许雄、钟香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负责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桂新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2000元,2.由桂新生、钟香艳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桂许雄与钟香艳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18日14时5分,被告桂许雄驾驶湘M×××××重型自卸货车从黎家坪镇驶往文明铺镇方向,途经线火仙桥地段时,与桂新生驾驶的常力牌电动车相撞,造成桂新生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桂许雄负事故次要责任,桂新生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医疗费26999元。湘M×××××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经鉴定,桂新生构成8级伤残。原告损失共161611元。桂许雄、钟香艳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事故车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一、桂许雄所驾湘M×××××车仅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对于原告合理损失仅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的部分请求无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精神损害费应当免除,原告年满60岁,误工费不应计算,护理费按农林标准,交通费过高,修车费依据不足。三、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桂许雄、钟香艳、保险公司承认原告桂新生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桂新生所主张事实予以确认。经审核,原告的损失为,1.医疗费2699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50元/天×19天),3.后期治疗费3000元,4.康复费2000元,5.陪护费12996.3元(居民服务业42494元/年÷12×5个月),6.伤残赔偿金65958元(10993元/年×20年×30%),7.误工费18195.1元(31191元/年×7个月评残前、满六十周岁后未计),8.交通费30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10.财产损失1000元,小计143398.4元,其中交强险限额内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110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交强险外损失22398.4元。综上所述,原告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伤,应先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过错方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事故桂新生与桂许雄就交强险损失达成了赔偿协议,桂许雄赔偿桂新生8000元,并已经实际履行,不再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桂新生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110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此款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被告桂许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聂强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邓海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