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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1585号原告赵某。被告张某。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赵海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春阳适用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