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5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1585号原告赵某。被告张某。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赵海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春阳适用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