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4执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李赐清、兰鹏申请执行赵家黎、杨振宇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赐清,兰鹏,赵家黎,杨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赐清,女,生于1964年11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申请执行人兰鹏,男,生于1987年8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执行人赵家黎,男,生于1973年7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杨振宇,男,生于1974年8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竹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振宇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万元及承担诉讼费8895元,执行费51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振宇在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竹县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振宇在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竹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46434.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春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 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