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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5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临西利民典当有限公司与隆尧明珠阀门有限公司、张志卓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西利民典当有限公司,隆尧明珠阀门有限公司,张志卓,谢剑辉,陈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5财保39号申请人:临西利民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西县城玉兰路。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隆尧明珠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尧县尹村镇东尹村。法定代表人:张志卓,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志卓,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被申请人:谢剑辉,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申请人:陈晓霞,女,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申请人临西利民典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四被申��人公司及个人所有的价值434万元的财产(土地、房产、工资及存款)。担保人王德广以位于临西县城玉兰东路北侧证号为临土国用(2006)第2006245号的一宗土地及其证号为邢房权证临西字第××号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隆尧明珠阀门有限公司在隆尧县尹村镇东尹村证号为隆国用(2013)第075号的一宗土地,期限为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查封财产由被申请人隆尧明珠阀门有限公司负责保管。二、查封担保人王德广的位于临西县城玉兰东路北侧证号为临土国用(2006)第2006245号的一宗土地及其证号为邢房权证临西字第××号的房产,期限为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查封财产由担保人王德广负责保管。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西利民典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士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秋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