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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1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艳与赵丰明、魏丽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赵丰明,魏丽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1民初1185号原告:张艳,女,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赵丰明,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魏丽洪(系被告赵丰明之妻),196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阳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沿江大道63号。代表人盛某,该支公司经理。原告张艳诉被告赵丰明、魏丽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魏丽洪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张艳的车辆损失的价值进行重新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魏丽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党 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梅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