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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申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玉华,王雪华,楼珺,楼瓅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7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玉华,女,194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大田路XXX弄XXX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雪华,女,194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临汾路XXX弄XXX号XXX室。一审第三人:楼珺,女,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江宁路XXX号XXX室。一审第三人:楼瓅,女,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大田路XXX弄XXX号。再审申请人王玉华因与被申请人王雪华及一审第三人楼珺、楼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玉华申请再审称,王雪华曾享受过动迁安置,不应属于本市大田路XXX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动迁中的安置人员。《人民调解协议书》是王玉华在受到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王玉华同意王雪华分得一套安置房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该《人民调解协议书》应予撤销。原审法院认定王雪华对涉案房屋享有一定份额属适用法律错误,调查取证过程亦违反法律规定。王玉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玉华、楼珺、楼瓅与王雪华系涉案房屋户籍在册人员。在涉案房屋动迁安置过程中,王玉华、楼珺、楼瓅一方与王雪华,就安置房的分配、征收补偿款的权属及购房资金的给付等内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现王玉华主张《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其在受到欺骗,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应予撤销,但王玉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作为合同相对方的王雪华在该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故原审法院对王玉华要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请求不予支持,于法不悖。原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亦无不当。王玉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玉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 琴代理审判员  夏雷君代理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褚艳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原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