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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4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南康区报财鼠制衣厂与佛山市威建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力果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康区报财鼠制衣厂,佛山市威建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力果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4268号原告:南康区报财鼠制衣厂,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东门北路29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L51195664。经营者:肖美珍。委托代理人:赖伟标,系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阳梅娟,系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威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5168199XA。法定代表人:林千慧。被告:广州市力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坑口新村十二巷1号16楼、十二巷2号二楼,注册号:440103000018878。法定代表人:林维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霍晓敏,系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董倩,系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康区报财鼠制衣厂诉被告佛山市威建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追加广州市力果服饰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016年9月23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完毕所有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康区报财鼠制衣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3574.48元),财产保全费1338.62元(原告已预交),合共2263.62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对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649.48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周桂颜人民陪审员  帅健传人民陪审员  张秀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婉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