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1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王井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井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778号罪犯王井武,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朝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8月13日作出(1996)朝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井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10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6)辽刑一核字第330号刑事裁定,对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6年12月21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1999年1月13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辽刑执字第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6月18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辽刑执字第6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7年2月15日经本院以(2007)大刑执字第3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2年7月14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18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现刑期至2017年11月17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6年9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王井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井武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井武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井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2001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