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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袁光清与杨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光清,杨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801号申请执行人袁光清。被执行人杨仕。申请执行人袁光清与被执行人杨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袁光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26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仕给付本金77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0.00元、保全费4520.00元、公证费600.00元。被执行人杨仕与案外人陈雯共有住房一套,本院已在诉讼中进行了查封。因该房设置有抵押,现不便处置。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仕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袁光清本次申请执行本金77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0.00元、保全费4520.00元、公证费600.00元。被执行人杨仕尚欠申请执行人袁光清本金77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0.00元、保全费4520.00元、公证费600.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2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袁光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强审判员 吴皓常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征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