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刑更1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周国富补期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国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刑更1806号罪犯周国富,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三监狱服刑。1996年5月5日,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1996)农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国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8年7月14日经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刑期至:2002年9月28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三监狱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罪犯周国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周国富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5月5日,被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至:2002年9月28日止。罪犯周国富于1998年10月11日,因右上肺结核被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二年,自1998年10月11日起至2000年10月10日止,该犯保外就医后下落不明,后于2016年6月26日被抓获。该犯不计入刑期时间从2000年10月11日起至2002年9月28日止,共一年十一个月零十八天,现刑期执行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本院认为,罪犯周国富保外就医脱离监管期间不应计入已执行的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周国富应当补期,补期后的刑期至:二0一八年六月十三日止。审 判 长 郝万华审 判 员 葛胜楠代理审判员 刘志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慧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