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刑更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杨波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刑更1176号罪犯杨波,男,生于1993年05月25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三台县人。2010年0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09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3年09月09日刑满释放。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七监区服刑。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4)三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满时间:2022年03月03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6年09月0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干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2015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至2016年05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134分。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1年06月0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玉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坤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