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0828执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隋守明与杨晓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守明,杨晓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0828执第462号申请执行人隋守明,男,1955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汤原县香兰镇兴安村。被执行人杨晓影,女,1975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汤原县香兰镇兴安村。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隋守明申请执行杨晓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计 忱代理审判员 刘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洪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力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