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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0828执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隋守明与杨晓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守明,杨晓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0828执第462号申请执行人隋守明,男,1955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汤原县香兰镇兴安村。被执行人杨晓影,女,1975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汤原县香兰镇兴安村。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隋守明申请执行杨晓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计 忱代理审判员  刘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洪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力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