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5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卞灿凑与被告陈新于、黄如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灿凑,陈新于,黄如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5民初202号原告:卞灿凑,男,1974年9月24日生,汉族,福建省宁德市人。被告:陈新于,男,1966年5月4日生,汉族,福建省宁德市人。被告:黄如花,女,1967年5月8日生,汉族,福建省宁德市人。原告卞灿凑与被告陈新于、黄如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灿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新于、黄如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卞灿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33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周宁县兴业街经营铝合金生意���被告陈新于于2013年7月将周宁县一中新校区行政楼一层铝合金门窗装修转包给原告,双方并未签订合同。被告陈新于许诺原告该行政楼一层铝合金门窗装修完毕后支付原告货款。但被告陈新于在该楼层装修完毕后,于2014年9月25日出具给原告货款清算单一张,货款金额共计22330元,允诺先行支付货款15000元,余款待其承包工程进度款到位后付清。被告陈新于当日实际支付原告货款1万元后便失去联系,至今去向不明。该笔货款拖欠至今,原告多次寻找被告踪迹催要货款,但均无所获。因该笔债务发生于被告黄如花与陈新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新于、黄如花均未进行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卞灿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被告陈新于身份证照片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陈新于身份情况。3.被告陈新于于2014年9月25日出具的结算单一份,载明铝合金工程总造价22330元,已付15000元,余款等进度款到付完。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属于书证,内容客观、真实,且由于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未进行答辩和质证,也未提供反驳的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故针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实际,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陈新于承包周宁县一中新校区行政楼工程,2013年7月,被告陈新于将周宁县一中新校区行政楼一层铝合金门窗装修转包给原告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4年9月25日,被告陈新于出具货款清算单一份,载明铝合金总造价为22330元,已支付15000元,余��待其承包工程进度款到位后付清,但剩余欠款被告陈新于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陈新于将铝合金门窗装修交由原告承揽,双方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完成了相应的安装,但被告未能履行及时足额支付价款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及时付清余款的责任。原告主张被告陈新于实际仅付款1万元,尚欠款12330元,然其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陈新于已支付15000元,在原告没有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院仅能采信被告陈新于已支付15000元,尚余7330元款项未付的事实。原告以被告黄如花系被告陈新于妻子,该笔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诉请被告黄如花共同偿还债务,但目前无证据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对原告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新���、黄如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新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卞灿凑欠款7330元;二、驳回原告卞灿凑的其它诉讼请求。若上述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原告卞灿凑负担58元,被告陈新于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滕 闪人民陪审员 陈晓莉人民陪审员 王琴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盟附注: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对案件受理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附主要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