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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许美娜与施进展、潘国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明绢,陈富莲,施珍雅,吴淑美,施丽华,王珞珞,许美娜,林先查,黄丽芳,李淑云,施进展,潘国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2号申请执行人施明绢,女,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陈富莲,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施珍雅,女,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吴淑美,女,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施丽华,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王珞珞,女,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许美娜,女,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林先查,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黄丽芳,女,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李淑云,女,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施进展,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潘国友,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执行人李淑云、施明绢、陈富莲、施珍雅、吴淑美、施丽华、王珞珞、许美娜、林先查、黄丽芳与被执行人施进展、潘国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19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施进展、潘国友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淑云、施明绢、陈富莲、施珍雅、吴淑美、施丽华、王珞珞、许美娜、林先查、黄丽芳工资共计3927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施进展、潘国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施进展、潘国友限期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施进展、潘国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有欠款3927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因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耿聪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