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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8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伍某、陈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陈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8刑初47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男,广东省阳春市人,身份证号码×××151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阳春市。2013年3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4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男,广东省阳春市人,身份证号码×××143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阳春市。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4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剑辉,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潘伟彦。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6)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陈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崇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刘剑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0日,练伯连(另案处理)使用假名“志方”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李某,假装与李某相恋,骗取李某信任后伙同被告人伍某、陈某和严子嫦(另案处理),于10月7日在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谊聚酒楼设局,伍某自称是练伯连的舅舅,扮演一名在澳门赌场工作的赌术高手,陈某扮演一名广西有钱男子并嗜好赌博,严子嫦扮演练伯连的好友负责介绍由陈某扮演的广西有钱男子入局对赌,通过在谊聚酒楼的赌博过程,伍某充分展示其赌术的高超,假意赢了陈某约10000元人民币,让被害人李某认识到伍某的赌术后,在心里建立了必赢的信心。在伍某、练伯连和严子嫦三人的鼓动下,凑款60000元人民币交给伍某去和陈某约赌。被害人李某到银行将自己的90000元人民币存款取出,去高明区荷城沧江路7天酒店路上被练伯连拿走30000元人民币,剩下60000元人民币在7天酒店2050房内与广西有钱男子开赌前交给伍某,然后伍某与广西有钱男子使用钙片以“推摊”的方式进行赌博,李某负责拿出钙片来数,赢了两次后,第三次开始前,伍某偷偷收起1粒钙片,使陈某压上将伍某一方凑起来的钱全部赢走后散场离开。一星期后,练伯连再次以家里有困难向李某借钱作为其嫁给李某的礼金为理由从李某手上骗走3000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某、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伍某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伍某、陈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练伯连负责物色受害人,提出骗取受害人的犯意,并负责联系组骗局,而鼓动受害人进行第二次赌局的是练伯连、伍某与严子嫦,陈某只作为骗局的一个扮演者,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只分得诈骗所得的五分之一,应认定为从犯;2.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自己收到的赃款退回给受害人,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是初犯;3.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建议对陈某判处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综上,请求法院对陈某予以从轻处罚。另查明:案发前,被告人陈某提供车辆搭载其他同案犯来到作案现场。案发后,被告人伍某向被害人李某退赃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陈某向被害人李某退赃人民币12300元。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伍某、陈某给予了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伍某、陈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赔偿收据和谅解书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其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陈某积极参与诈骗犯罪,并提供车辆搭载其他同案犯来到作案现场,在诈骗的过程中与其他同案犯之间相互分工和配合,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陈某的分赃情况,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是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某、陈某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伍某有诈骗的犯罪前科,本院酌定对其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伍某、陈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向被害人赔偿了部分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其有如实供述、积极退赔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罪轻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关燕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骏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