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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开功、史娟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开功,史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386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开功,男。被执行人史娟娟,女,系刘开功之妻。关于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开功、史娟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勤审判员 宁伟& # xB;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琳 来源:百度“”